由上述可知,在这七种哲学关系之中,只有四种哲学是绝对地取决于观念的,从而可以作为知识与确实性的对象。这四种哲学分别是相反、类似、性质的程度以及数或数量的比例。一看就能够发现的是这些关系中的三种,恰当地说它们应当归于直观的领域,而并非隶属于理证的领域。当一些对象彼此相似时,对于这种相似关系,与其说首先刺激的是眼睛,倒不如说刺激的是心灵,几乎不用进一步加以考察。任何性质的程度和相反关系同样如此。存在与不存在之间相互消灭,同时又是绝对的不相容和截然相反,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当任何的性质如颜色、滋味、冷、热等存在十分微小的程度上的不同时,虽然我们无法精确地对其进行测评,可是当它们存在着巨大差异的时候,判断它们之中某一种相对于另一种,究竟是强些或弱些那就易如反掌了。不用经过任何的推理、研究,一下子我们就能够作出这个判断。
我们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来确定数量或者数的比例,并在一看就能够比较出任何数或者形的大小,特别是当这种差异极大且相当显著时更是如此。至于任何精确的判断或者相等的比例测量,我们仅凭一次单独的考察得到的只能是猜测的结果。至于极有限的广袤部分与极小的数仅仅是例外而已;这些是很容易被我们了解的,但同时在这里我们也不易导致任何重大的错误的发生。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我们对比例的衡量也只能是大致上的,或是在人为干预的条件下进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