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根据
在这一节里,我的目的是用公开性和终极性的条件给出某些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论据。我将依赖下述事实:对于一个将确实有效的契约来说,各方必须能够在所有有关的和可预见的环境里尊重它;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保障使人能把它贯彻到底。我将提出的论据适于放在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理由所暗示的启发性结构之中。亦即它们有助于展示两个原则是一种涉及处在一个很不确定的状态中的恰当的最小值的正义观。通过功利原则或别的什么原则可能赢得的任何进一步利益都是没有把握的,而如果情况一旦变坏其结果却是不可忍受的。正是在这一点上,一种契约的观点有一确定的作用,它示意了公开性的条件并对选择对象提出了限制。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比前面的讨论显得更为依赖于契约概念。
两个原则的第一个可靠基础可以通过我先前称之为承诺的强度的术语来解释。我在第25节中说过:各方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确信他们的承担不会是徒劳的——有一种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假定他们把一切都考虑到,包括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他们就能相互信赖地坚持所采用的原则。这样他们就考虑到承诺的强度问题。他们不可能进入那些可能有不可接受的后果的契约。他们亦将避免那些只能很困难地坚持的契约。由于原初的契约是最终的和永久性的,就不会有第二次机会。鉴于这些可能的结果的严重性,承受的负担问题就特别尖锐了。一个人要一劳永逸地选择将支配他的生活前景的标准。而且,当我们进入一种契约后,我们必须能够甚至在属于它的最坏情况下仍然尊重它,否则,我们就不会充满信心地行动。这样,契约各方就必须仔细衡量契约是否能够在所有环境里都被他们所坚持。当然,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他们只具有对人类心理的一般知识。但这一信息足以告诉他们哪一种正义观涉及较大的紧张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