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反诉事由摘要:那年10月份,原告自筹四万元、朋友钟祥资助四万元在新华里14区购买了三室一厅住房一套。有原告与朋友钟祥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第三条是:
“钟祥自愿将购房款四万元赠送给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住房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原告律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丈夫与任小凡签的协议书复印件,刘洁傻眼了:面对丈夫的签字,刘洁只有目瞪口呆的分了。法庭上,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这有待继续调查。同时,钟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是违反道德原则的,故不受法律保护,应视为无效合同。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被告律师说,钟祥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